違章停車發生車禍,有責任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56條規定:汽車應該在限定地點停放,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汽車;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,不允許阻礙其他的車輛和行人通行。違章停車發生車禍大多狀況下認定爲次要責任。
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停放規定的,如果駕駛人在場,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爲,並予以口頭警告,令駕駛人立即駛離。一般駕駛人只要快速駛離即可,沒有罰款的處罰。如果駕駛人拒絕駛離,駕駛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、行人通行的,交警會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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